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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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旻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5221號函及所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