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稚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稚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3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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