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1號原告 徐水妹 被告 羅文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