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80號原告 黃鼎寰 被告 許鴻銘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