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郭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表│├─┬───┬──┬──┬──────┬────┬───┬─────┬───┤│編│罪名│宣告│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號││刑│日期││審│期││期│├─┼───┼──┼──┼──────┼────┼───┼─────┼───┤│1│施用第│有期│96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98年1│同前│98年3│││一級毒│徒刑│11月│法院檢察署97│地方法院│月22日││月23日│││品│8月│15日│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訴│││││││││3701號│字第36號││││├─┼───┼──┼──┼──────┼────┼───┼─────┼───┤│2│施用第│有期│96年│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97年12│臺灣高等法│98年4│││一級毒│徒刑│11月│法院檢察署96│地方法院│月12日│院98年度上│月6日│││品│7月│15日│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訴││訴字第1052││├─┼───┼──┼──┤2601號│緝字第68││號│││3│施用第│有期│96年││號││││││二級毒│徒刑│11月││││││││品│3月│15日││││││├─┼───┼──┼──┼──────┼────┼───┼─────┼───┤│4│施用第│有期│97年│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一級毒│徒刑│12月│法院檢察署97│年度訴緝│9月30││12月9│││品│8月│8日│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93│日││日│├─┼───┼──┼──┤9730號│號│││││5│持有第│有期│97年││││││││二級毒│徒刑│12月││││││││品│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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