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0號再審原告 劉泓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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