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3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