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劉星照
相 對 人  陳財福
相 對 人  黄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約定:「甲及乙雙方皆同意
若未依上述內容履行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之
法院」,有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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