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張佑霖
被   告  王伯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11日以109年度投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並諭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本
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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