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65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陳鳳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列請求本金為新台幣(下同)17,366元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列本金16,932元不同?請更正為正確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