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638號債權人銘軒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美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銨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崇銨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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