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36號原告 周建鈞 被告 王書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12年度金簡字第50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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