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1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94年7月10日起至96年1月20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米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運送貨物及向客戶收受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運送聯米公司貨物向客戶收款之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未繳回聯米公司,而其為掩飾侵占貨款之事實,並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需繳回公司報帳用如附表所示之單據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上開客戶賒帳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持向聯米公司行使,均足生損害於聯米公司及上開客戶。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悉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日期│地點│客戶名稱│貨款(新│單據及偽造│罪名│主刑及從刑││號││││臺幣)│之署押│││├─┼───┼───┼────┼────┼─────┼────┼──────────┤│1│95年10│桃園縣│第一香│1萬730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2日│桃園市││元│年10月2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0月2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2│95年10│桃園縣│第一香│2萬595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11日│桃園市││元│年10月11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0月11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3│95年10│桃園縣│第一香│2萬595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14日│桃園市││元│年10月14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0月14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4│95年10│桃園縣│第一香│2萬595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18日│桃園市││元│年10月18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0月18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5│95年10│桃園縣│第一香│1萬730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21日│桃園市││元│年10月21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0月21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6│95年10│桃園縣│第一香│8650元│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27日│桃園市│││年10月27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0月27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7│95年10│桃園縣│愛盟 中平 │5萬614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份│桃園市││元││罪│有期徒刑叁月。││││中平路│││├────┼──────────┤│││││││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8│95年11│桃園縣│第一香│1萬730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4日│桃園市││元│年11月4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1月4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9│95年11│桃園縣│第一香│3萬460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29日│桃園市││元│年11月29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泉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1月29日之聯米│││││││上偽造「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之署押1││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枚││「陳」之署押壹枚沒收│││││││││。│├─┼───┼───┼────┼────┼─────┼────┼──────────┤│10│95年11│桃園縣│愛盟中平│5萬8300││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份某│桃園市││元││罪│有期徒刑叁月。│││日│中平路│││├────┼──────────┤│││││││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11│95年11│桃園縣│吃吃叫│6萬4875│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份某│ 蘆竹鄉 ││元│年12月5日│罪│有期徒刑叁月。│││日│大竹路│││之聯米有限├────┼──────────┤││││││公司應收帳│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款明細單上│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偽造「黃」││為95年12月5日之聯米│││││││之署押1枚││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單上偽造「黃」之署押│││││││││壹枚沒收。│├─┼───┼───┼────┼────┼─────┼────┼──────────┤│12│95年11│桃園縣│至尊│3萬460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份某│蘆竹鄉││元│年12月5日│罪│有期徒刑叁月。│││日│大竹路│││之聯米有限├────┼──────────┤││││││公司應收帳│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款明細單上│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偽造「邱」││為95年12月5日之聯米│││││││之署押1枚││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單上偽造「邱」之署押│││││││││壹枚沒收。│├─┼───┼───┼────┼────┼─────┼────┼──────────┤│13│95年12│台北縣│晟發│8750元│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14日│鶯歌鎮│││年12月14日│罪│有期徒刑叁月。││││大湖路│││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2月14日之聯米│││││││上偽造「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 湯雯 圪」之││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署押1枚││「湯雯圪」之署押壹枚│││││││││沒收。│├─┼───┼───┼────┼────┼─────┼────┼──────────┤│14│95年12│桃園縣│益捷│1萬580元│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19日│桃園市│││年12月19日│罪│有期徒刑叁月。││││龍壽街│││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2月19日之聯米│││││││上偽造「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 振豪 」之署││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押1枚││「 周振豪 」之署押壹枚│││││││││沒收。│├─┼───┼───┼────┼────┼─────┼────┼──────────┤│15│95年12│桃園縣│遠揚│3360元│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23日│桃園市│││年12月23日│罪│有期徒刑叁月。││││介壽路│││之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5年12月23日之聯米│││││││上偽造「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金蓮」之署││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押1枚││「 吳金蓮 」之署押壹枚│││││││││沒收。│├─┼───┼───┼────┼────┼─────┼────┼──────────┤│16│95年12│桃園縣│遠揚│7200元││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27日│桃園市││││罪│有期徒刑叁月。││││介壽路│││├────┼──────────┤│││││││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17│95年12│桃園縣│愛盟中平│3萬5900│於日期為95│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某日│桃園市││元│年12月7日│罪│有期徒刑叁月。││││中平路│││、95年12月├────┼──────────┤││││││21日之聯米│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企業股份有│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限公司寄貨││為95年12月7日、95年│││││││單貳張之收││12月21日之聯米企業股│││││││貨人簽名欄││份有限公司寄貨單貳張│││││││上偽造「游││之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 淑卿 」之署││「 游淑卿 」之署押各壹│││││││押各1枚││枚均沒收。│├─┼───┼───┼────┼────┼─────┼────┼──────────┤│18│96年1│台北縣│晟發│8600元│於日期為96│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月11日│鶯歌鎮││(寄貨單│年1月11日│罪│有期徒刑叁月。││││大湖路││上記載金│之聯米企業├────┼──────────┤│││││額為6654│股份有限公│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元)│司寄貨單收│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月,於日期│││││││貨人簽名欄││為96年1月11日之聯米│││││││上偽造「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貨│││││││雯圪」之署││單收貨人簽名欄上偽造│││││││押1枚││「湯雯圪」之署押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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