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戊○○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複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將97年5月19日陳補至本院之台中客運員工工作規則、省議會站領取人名單、東海站領取人名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函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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