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 林純瓊 被告松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富文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
邱柏越 律師 趙翊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