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聲請人 李品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1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2│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2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3│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3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4│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4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5│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5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6│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6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7│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7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8│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8月15日│HD0000000│4個月││││東路分行│││││├──┼───┼────────┼───────┼───────┼─────┼──────┤│009│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9月15日│HD0000000│5個月││││東路分行│││││├──┼───┼────────┼───────┼───────┼─────┼──────┤│010│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10月15日│HD0000000│6個月││││東路分行│││││├──┼───┼────────┼───────┼───────┼─────┼──────┤│011│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11月15日│HD0000000│7個月││││東路分行│││││├──┼───┼────────┼───────┼───────┼─────┼──────┤│012│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12月15日│HD0000000│8個月││││東路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