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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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泯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泯鑫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泯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5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撤銷原判決,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嗣於97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前揭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件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係達每公升0.47毫克,以及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道路上,其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猶貿然駕車上路,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自警詢起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復衡以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193號被告林泯鑫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泯鑫於民國97年間因公司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減刑為一月十五日確定,97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102年7月3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小夜城舞廳」,飲用啤酒後,明知已呈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竟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102年7月3日凌晨5時2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102年7月3日凌晨5時35分許,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與建國北路路口,經警盤查後,當場測得其呼氣後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泯鑫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1張、酒精濃度測試單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1張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張可憑。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更有補強證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參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檢察官柯木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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