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
黃欣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4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遭羈押,而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均坦承犯行,庭訊也已至終結階段,被告深知此聲請於法無據,且與法令有違,只因被告係家中獨子,父親早逝,被告年輕不經事觸犯法律,餘母親獨自1人在外打理,被告雖與被害人和解,但對於侵犯他人,心中萬分自責,懇請庭上給予被告一點時間,讓被告安排母親之生活與探視被害人表達歉意,並回澎湖祭拜亡父,略盡些為人子之孝,請求給予新台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所,被告定準時配合庭訊至案件結束云云。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參照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經查,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經查,本件被告坦承有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犯行,且有證人 李奕俊 、黃駿明、 廖信東 之證述及同案被告之供述,並有扣案西瓜刀2把及頭套2個可稽,犯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甲○○固稱已坦承犯行,惟本件既尚在審理中,被告涉案情節均待釐清,況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羈押原因者,此款羈押理由之目的並在於確保刑之執行,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有羈押之必要。是為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聲請人所列聲請意旨亦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者。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