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本院於9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自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於92年5月23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借款新臺幣162,686元,依約被告應自93年6月30日起,分48期按月清償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結算被告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與其所提出之書證相符,所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宣告得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