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順清 被告 陳湯國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