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1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ERVICENETS.H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667,188元(計算式:美金21,335元×31.27200=新臺幣667,18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