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祥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祥瑋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李祥瑋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祥瑋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等情狀,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3日上午│106年8月1日│105年9月22日│││8時59分許為警採│││││尿前3、4日之某時│││├──────┼────────┼────────┼────────┤│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613號│偵字第652號│少連偵字第134、│││││137、140、143、│││││149、156、162、│││││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76│106年度原上訴字││實││143號│號│第10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6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10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76│106年度原上訴字││決││143號│號│第107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21日│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1.臺北地檢107年│││執字第759號(已│執字第2632號│度執字第6577號│││執畢)││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2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10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137、140、143、│137、140、143、│137、140、143、│││149、156、162、│149、156、162、│149、156、162、│││169、174、176、│169、174、176、│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實││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決││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30日│105年8月17日│105年9月23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137、140、143、│137、140、143、│137、140、143、│││149、156、162、│149、156、162、│149、156、162、│││169、174、176、│169、174、176、│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實││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決││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8日│105年9月19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137、140、143、│137、140、143、│137、140、143、│││149、156、162、│149、156、162、│149、156、162、│││169、174、176、│169、174、176、│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實││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決││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30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137、140、143、│137、140、143、│137、140、143、│││149、156、162、│149、156、162、│149、156、162、│││169、174、176、│169、174、176、│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實││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決││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2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137、140、143、│137、140、143、│137、140、143、│││149、156、162、│149、156、162、│149、156、162、│││169、174、176、│169、174、176、│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實││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決││第107號│第107號│第10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至│││││106年9月6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34、│少連偵字第134、│偵緝字第1943號│││137、140、143、│137、140、143、││││149、156、162、│149、156、162、││││169、174、176、│169、174、176、││││178號、105年度偵│178號、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第││實││第107號│第107號│1192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106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第││決││第107號│第107號│1192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2.編號3至20,前經臺灣高院106年度│執字第7504號│││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