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安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安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勞安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光輝代理人 洪博威 被告 楊國開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育澤 律師被告 張立志 選任辯護人 陳稚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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