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振宇指定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56號、110年度偵字第932號、第2499號、第8312號、第10670號、第10671號、第1119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江振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罰金新臺幣四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根據被告之自白、證人 林煒 諭、 康義嘉葛泊倫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除編號7外)兼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可以認定以下犯罪事實:
江振宇得知友人 陳宥 均需要人頭帳戶使用,而依其智識、經驗,可以預見任意交付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詐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江振宇於民國109年8月中旬某日,在 林煒諭 位於彰化縣○○鄉○
○村0○巷000號住處,介紹林煒諭給 陳宥均 認識,由林煒諭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給陳宥均,陳宥均再交給詐欺集團。
㈡江振宇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永靖鄉竹子村竹中巷5
1號住處,介紹康義嘉給陳宥均認識,由康義嘉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給陳宥均,陳宥均再交給詐欺集團。
㈢江振宇透過 周源慶 之介紹認識葛泊倫,嗣於109年8月23日某
時許,陳宥均在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永福路1段之全家便利商店外面,向葛泊倫收取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含密碼),陳宥均再交給詐欺集團。
詐欺集團成員遂向附表所示之人行騙,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將所示之金額,匯入所示之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款項提領一空,因而成功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上開三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起訴書援引共同正犯,容有誤會)。
㈡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被告分別以一行為,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亦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不同的幫助犯意,向分別介紹不同人給陳宥均,該
不同之人分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的提領工具給陳宥均,陳宥均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使用,可見被告有三次不同的幫助行為,分別幫助詐欺集團詐得款項、進而洗錢,亦涉及不同被害人,自應分論併罰。關於附表編號7部分,因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所為上開幫助洗錢、詐欺犯行,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均減輕其刑(想像競合犯本質為數罪,自應就各罪之加重、減輕事由予以詳列),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上開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幫助洗錢罪部分,均減輕其刑,併均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輕信友人說詞、貪圖提供金融帳戶之利益,未經
查證,貿然介紹林煒諭、康義嘉及葛泊倫給陳宥均,協助林煒諭、康義嘉及葛泊倫將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詐欺集團除用以行騙之外,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形成金流斷點,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而本案被害人受騙匯款、洗錢之金額不少,整體犯罪情節非輕,被告雖然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但經本院通知,被告並未到庭,難認其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另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中肄業,未婚,沒有小孩,父母已經離婚,目前跟爺爺同住,我的工作是送貨司機,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本案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陳宥均當時是說博奕網站有點數要換成錢,需要金融帳戶,但我當時沒有提款卡,所以就介紹朋友給陳宥均認識,至於他們怎麼談的我不是很清楚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且無財產犯罪之前科素行,另考量被害人之意見,辯護人表示被告坦承犯行,其因誤信友人而介紹提供提款卡做為洗錢的工具,被告亦是詐騙集團利用的對象,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公訴人對量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刑法第50條、第51條並未明文規定在個案中應該如何量定應
執行之刑,對此,本院認為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罪責原則」及「特別預防」之考量,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將使行為人淪為「警惕世人」的工具(手段),侵害人性尊嚴(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在於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刑的本身),不應該在量刑或定應執行刑予以考慮,而經過此一特別之量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進而進行充分且不過度的罪責評價,尤其是各宣告刑對於行為人的刑罰意義,也應該充分考量行為人本身的人格特性及刑罰經濟原則,過重的刑罰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本院亦認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款量刑事由,就同一事由在定應執行之刑時予以再次評價,並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主要的理由在於兩者的制度目的不同,在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該考量宣告刑之處遇是否合乎罪責原則與特別預防功能,在罪責框架基礎內決定具體刑度,但在決定應執行刑時,則是出於整體刑罰執行的考量,行為人的人格罪責,已經在各罪宣告刑累加的上限下,作為得減輕應執行之刑之事由,尤其是行為人所犯數罪的犯罪特質,總和的累加觀察,更可以充分反應行為人的主觀法敵對意思,以及法益侵害的總體威脅程度。因而斟酌本案被告所犯,均屬幫助詐欺、洗錢罪,罪質同一,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本案被害人不少,整體財產損害金額不低,被告未能賠償,另考量被告上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案犯罪時間相近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㈠無證據釋明被告實際獲得犯罪所得,故無法宣告沒收、追徵。
㈡至於本案被害人所匯入、已遭轉匯之款項(洗錢標的),本
院考量被告所犯,均為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若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皓偉、林士富、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1(被害人 廖致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6日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虛擬貨幣」之投資網站廣告訊息給廖致凱,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廖致凱陷於錯誤,託友人 曾渝涵 於109年8月25日晚間8時49分許,以其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0元,至林煒諭上開中華郵政帳號內2(被害人 張妤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8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虛擬貨幣」之投資網站廣告訊息給張妤婷,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張妤婷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24日下午5時43分許,以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接續匯款2萬7,000元,至林煒諭所有上開中華郵政帳戶;於109年8月27日下午3時46分許,匯款5萬4,000元,至康義嘉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內3(被害人 黃瑩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ecoinget.net」之投資網站廣告訊息給黃瑩臻,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黃瑩臻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43分許,以玉山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萬元,至康義嘉所有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45分許,匯入10萬元,至葛泊倫所有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4(被害人 鄭丞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上旬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拜爾德」之投資軟體廣告訊息給鄭丞硯,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鄭丞硯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29日下午1時34分許,以其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接續匯款5萬元、5萬元,至林煒諭所有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5(被害人 忻林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2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richcoin.qniuu.com」之投資平台廣告訊息給忻林駿,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忻林駿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26日下午2時34分許,以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萬7,000元,至葛泊倫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6(被害人 尹律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小額投資」之投資網站廣告訊息給尹律今,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尹律今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27日晚間9時59分許,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葛泊倫所有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7(被害人 蔡棠盛 )詐欺集團成員邀蔡棠盛加入其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聯絡後,再暱稱「LisaA」向蔡棠盛佯稱:可儲值操作Betex網站(http://betexplc.com/)獲利,並告知因操作失誤,須收取6成服務費,又需再行儲值,方可操作等語,蔡棠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8年8月28日晚間9時10分,轉帳匯款1萬元,至康義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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