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7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陸臺(含IC板陸片)及上開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共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0
8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6臺(含IC板6片)及該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新臺幣3,37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10月05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超級大舞台│2台(含IC板2片)│├─────┼─────────────┼──────────┤│2│滿貫大亨│1台(含IC版1片)│├─────┼─────────────┼──────────┤│3│金歡喜(彈珠台)│1台(含IC板1片)│├─────┼─────────────┼──────────┤│4│王牌對決梭哈台│1台(含IC板1片)│├─────┼─────────────┼──────────┤│58│超級大富翁│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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