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七八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第一項暨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而確定。關於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則均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聲請狀所載之聲請假處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二千六百八十八元,經核均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訴訟費用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580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由相對人等預納。││││已由聲請人支付予相對人。│├────────┼───────────┼─────────────┤│合計│8,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