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行,充分配合,足認被告有悔悟之心,且被告之未婚妻即將生產,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即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由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始行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且為確保訴訟之進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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