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伸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被告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土地權利範圍「696/10000;558/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96/100000;558/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