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高愈杰
上列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