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288號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