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4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敬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2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28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單、請款單及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