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中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視同上訴人 高江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6,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