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兼被告 陳胤憲 附民原告兼被告 簡成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楊惠如法官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