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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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114號聲請人 楊紹璠 法定代理人 楊順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緹 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債權人楊紹璠有何法定事由,須由他人代為法律行為之情形?如有,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戶籍謄本到院。如無,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債權人欄之記載,並出具委任狀委任他人代理,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