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2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蔣慈庭 被告 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0年度基小字第2209號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備註190,001元自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845計算。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合計9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