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95號原告 陳瓊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3,82
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1
7元(計算式:8,150元×1/3=2,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子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