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鍾宗霖
陳貴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視同上訴人游茗卉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楊芯容 被上訴人 曾鈺庭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 律師複代理人 呂文文 律師受告知人游景卉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另有向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函查,亦再請恆春地政事務所繪製通行方案之複丈成果圖,另因通行方案涉及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故有通知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游景卉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