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 鍾梅娣 相對人大矽谷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蔡慶泰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特別代理人蔡慶泰住○○市○○區○○路○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特別代理人蔡慶泰住○○市○區○○街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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