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消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7號

原告 鄭月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AgodaCompanyPte.Ltd.間退款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AgodaCompanyPte.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外籍人士請補正護照及居留證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AgodaCompanyPte.Ltd.為被告,惟未據提出AgodaCompanyPte.Ltd.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查明被告AgodaCompanyPte.Ltd.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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