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50號原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被告勝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靜慈 被告 蘇俊憲 住○○市○里區○里○000號之0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枋家 佑被告 張茗翔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 枋家佑 詐等欺取財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