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璇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分屬不同數罪併罰範圍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另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
7月25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0
8年7月2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5月13日,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
9年5月13日之前,亦與上開規定無違。又如附表二編號
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此部分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
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得予以定應執行之刑。
(三)是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皆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附表一: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1日│108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6號│撤緩毒偵第44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517號│16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1日│110年1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517號│1691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25日│110年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84號、│執字第5780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67號(已執畢)│││└────────┴────────┴────────┴────────┘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年│││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7日凌│108年9月13日│109年1月11日│││晨2時15分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05號│毒偵字第5405號│偵字第11826、14│││││239、1606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2082號│2082號│7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10日│110年1月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2082號│2082號│797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3│聲請書附表編號4│聲請書附表編號5││├────────┴────────┼────────┤││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3│執行有期徒刑2年│││47號(已執畢)│6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32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一級毒品)│(轉讓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日│109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826、14│偵字第11826、14││││239、16068號│239、1606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797號│7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797號│797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6│聲請書附表編號7│││├────────┴────────┼────────┤││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