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君諺具保人林宜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宜霈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林君諺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同年月15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分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及協和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