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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