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因胃腸疾病吸入嘔吐物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卷可稽,並經其兄王中本狀述明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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