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驛馴選任辯護人陳俐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5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驛馴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驛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經判決確定,刑期不輕,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羈押3月,嗣後並裁定自109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於109年8月21日宣示判決,認為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
三、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表示希望本院延長羈押,本院亦認為被告上開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109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