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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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23號上訴人 黃昌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郁玟 因108年度訴字第3723號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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