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20號原告 林來福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鳳月 被告 林陳豊珠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十一月十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一月五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