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勝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6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袋(驗餘淨重零點陸陸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勝凱分別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下午5時15分許、同年12月8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7居所內及臺北市○○區○○○路○○巷○○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被告前開涉案部分業因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袋(淨重:0.6630公克,驗餘淨重0.662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29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警方分別於101年10月25日及同年12月8日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毒品共5袋(驗餘淨重0.6624公克),經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1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卷第22頁、102年度毒偵字第31號卷第4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