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被上訴人 盧勝雄 住高雄市○○區○○路○○○號兼訴訟代理人 盧健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下午1時3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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