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34號原告 林天賜 輔佐人 傅俊龍 原告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俊龍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被告新北市政府中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訴訟代理人 沈勇
劉彥志 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邱敬斌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法定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